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国家理论——系统理论的观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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国家理论——系统理论的观点

的行动策略前,就必须先考虑环境对其行动的承受能力,亦即必须事先反省行动对处于其环境中其它系统的后果。(S. 323) 具体言之,Willke建议,政治民主制度虽然有其「短视」的缺点,然而却也具有发展能力,所以民主制度应该作为寻找新型社会调控形式的出发点,这种调控形式不但要保持各个社会次系统的自主性,还要想办法解决已经分殊化了的总体系统「再整合」(Reintegration)的问题。(S. 327)

  5.3.「监督国家」

  Willke基于上述的构想而主张,政治系统应该成为「监督」(Supervision)或「复议」(Re-vision)其它功能系统所作重大决定的机构。其主要的理由则是鉴于政治的特殊功能,亦即前述的,生产并保障不可或缺的集体利益,(S. 335)政治系统执行监督时应遵守以下两个原则:

  (1)只有触及生产或保障集体利益本质内容的决定,才受到政治监督。(S. 334) (2)政治监督并不以自己的决定取代其它系统所作的决定,其权限仅限于指示该功能系统重做决定。(S. 334) 所以监督是一种反思的过程(Reflexionsprozess),因为一方面,政治系统将反省到,作为其背景的功能系统,在功能分殊化的现代社会中,是具有自我指涉与自主操作的性质的系统;另一方面,参与的次系统亦可藉此机会,观察到自身作为社会施为者(Akteur)的角色,并考量到做另一种选择的自由。而且监督的目的不在于控制,也不在于纠正错误,而是在于尝试假设性的现实,在于再度激活潜藏的可能性。(S. 336)

  5.4.脉络调控

  与政治监督相配合的调控形式,则不但不可以与功能系统的操作方式相矛盾,还要予以支持,所以Willke认为,无论是中央计画模式,还是仅仅适应市场的作法皆告失败,介于演化的适应与中央计画两者之间的第三条路,就是所谓的「脉络调控」(Kontextsteuerung),可以说,脉络调控就是政治监督的主要特征,与复杂系统自我调控的基本形式。(S. 341) 脉络调控意谓:对所有次系统的脉络条件(Kontextbedingung)所为的,反思性的、非中央式的调控,以及各个次系统对于内部过程所为的,具有自主性的自我调控。(S. 341)进行这种脉络条件之非中央式调控时,一个最小规模的共同取向,对于建立一个复杂而分殊化的组织而言是必要的,但此一属于各系统的共同脉络,却不是由一个中央机构所产生,而是由各个次系统本身以非中央的施为者(dezentraler Akteur)的身分,共同参与而形成,如同在所谓的协商系统(Verhandlungssystemen)、共同委员会(Kommission)或工作团体(Arbeitsgruppe)一样。藉由此程序,各个系统为自我调控时就可以同时向脉络调控看齐,并以之为前提,而达到透过参与的自我拘束;Willke认为如此一来,也就建立一种所谓「参与与自我拘束」的系统整合原则,从而解决了功能分殊化的难题。(S. 341f.)此外,这种同时结合次系统自主与脉络条件调控的做法要成功,对于自我控制的控制权就必须转移到一个特别的组织─一个称为网络化系统协商机制(Konferenz-Mechanismen eines vernetzten Systems)的组织,这个组织也必须透过论述式(diskursiv)*18的相互协商来决定,同样这样的过程也要受到政治监督。(S. 350) 在监督国家中,上述的论述程序就取代了政治系统由上而下的直接干涉,而建立共同脉络条件的可能性就在此程序中接受审查。依Willke看来,目前在经济上环境破坏的问题,在科学上研究界限的问题,在艺术上人格权保护的问题,在医疗上生与死的问题,在教育上学生、教师与父母权利分配的问题,在法律上划清正义、公平与执法效率的问题,等等都亟需政治监督。对每一个次体系与参与合作的施为者而言,当务之急就是要列举出各问题领域,在其中检讨,各系统所做的内部决定,对于社会中系统品质的影响,以及对于集体利益危害的后果。(S.350)

  6.结论

  在系统理论中,政治系统与其它功能系统一样,只是一个分殊化的功能系统,享有分殊化功能系统的共同特征,所以Luhmann认为,无论是赋予政治系统一个特殊的社会地位,一种主导的角色,还是一个概括的责任,都不是很有意义的作法。政治系统作为一个自我再制系统,亦无法在其自我再制(Autopoiesis)之外,脱离其二元符码或缺乏其程序而行动,否则这样的活动就无法再视为政治的,也不再是可连结的(anschlussfaehig),这是得自自我再制自主性与功能取向分殊化的结果。(Luhmann 1990, S. 174)当Willke主张,可以由功能分殊化社会过渡到一种新形式─建立在不同领域网络化(Vernetzung)上之有组织的分殊化(organisierte Differenzierung)社会,他似乎已经偏离了Luhmann的自我再制系统理论(autopoietische Systemtheorie),根据Luhmann的看法,社会分殊化的形式是无法调控的,因其只能跟随盲目的演化逻辑。(Vgl. Kneer/Nassehi 1993, S.139; Beyerle 1994, S. 184f.) 根据自我再制系统理论,功能系统只能自我调控,无法由外部加以调控,而且一个系统正常操作的前提是,其它的系统亦能正常操作,履行其各自的功能。(Vgl. Beyerle 1994, S. 186ff.; Bendel 1993, S. 129ff.)所以Luhmann并不主张,用沟通线路、调控中心与讯息接收站所形成的网络组织(Organisation eines Netzwerkes)来理解现代社会,他认为这样做终必枉然,因为总会在某处有某事物为反向调控。(Luhmann 1990, S. 203)反之,Willke则主张,藉由自主的各次系统相互的自我拘束与自我限制,可以形成一个整体─一个新的衍生性现实(emergente Realitaet),这样的整体,就是由协商系统与不可或缺的、论述地构成的、解决问题的层级结构所形成的关联网络。(Willke 1992, S. 349)然而社会系统作为自我再制的封闭系统,却不可能超越其系统边界而直接干预其它系统的操作;换言之,因为自我再制系统具有操作封闭性,所以彼此之间直接的因果作用关系,原则上就被排除了。所以社会系统之间,无法基于特定的意向相互决定,基于行动理论的概念─有企图的影响,所发展的调控理论,这时就可能与自我再制系统理论发生矛盾。

    注释:

  1.一般系统理论(Allgemeine Systemtheorie)依其发展,可分成两阶段:开放系统理论(Theorie der offenen Systemen )以及自我再制系统理论(Theorie der autopoietischen Systemen),关于其发展可参考Kneer; Nassehi, 1993, S. 17ff. ; Luhmann, 1988, S. 293f.,本文所使用的系统理论指的是自我再制系统理论。

  2.关于Luhmann的社会系统理论,中文请参考汤志杰,Niklas Luhmann的系统理论及其对法律的社会学分析。八十一年台湾大学社会学研究所硕士论文。惟该文偏重探讨Luhmann较早的理论,对于1980年之后以Autopoiesis理论为核心的研究着墨不多。

  3.关于系统理论的认识论请参考Luhmann, 1988: Erkenntnis als Konstruktion, Bern; Gripp-Hagelstange, H., 1995: Niklas Luhmann. Eine erkenntnistheoretische Einfuehrung, Muenchen.

  4.自我再制的概念在其原始用法上仅用来指涉生命系统(die lebendigen Systeme),发展此一概念的两位生物学及神经生理学家Humberto R. Maturana与Francisco J. Varela,明白反对将此概念用于社会的脉络,请参考Kneer/Nassehi 1993, S.47ff.;Luhmann则认为这样的异议缺乏说服力,批评该见解对于社会事实的理解过于简化,请参考Luhmann 1995b, S.271ff.。

  5.此种开放性与封闭性的关系在认识论上具有深远的效果,关于其与基进建构主义(radikaler Konstruktivismus)请参考Luhmann, 1988: Erkenntnis als Konstruktion;另外请参考Reese-Schaefer, W., 1992: Luhmann zur Einfuehrung, Hamburg, S.82ff.。

  6.衍生性(Emergenz)概念是指,成立一个新的秩序水平(Ordnungsniveau),而且这个秩序水平无法由其物质或能量基础的特性来说明,请参考Kneer/Nassehi 1993, S.62;或是Willke 1993, S.276.

  7. Luhmann基于一些重要理由建议,在理论工作的脉络中,一开始应该对人的问题保持缄默,详细请参考Luhmann 1995b.

  8.这并不表示意识或生命在沟通中不扮演任何角色,「很清楚的是,人的意识与生命???乃社会的沟通不可或缺的前提。」(Luhmann 1990, S.64)于此必须区别因果性与功能的关联。关于意识与沟通的关系,请参考Luhmann, 1992: Die Wissenschaft der Gesellschaft, Frankfurt a. M., S. 11ff.。

  9.所谓主要分殊化形式系指足以作为社会所有系统之特征者,除此之外还有建立在主要分殊化形式之基础上的次要分殊化形式,请参考Kneer/Nassehi 1993, S. 114f.;关于三种分殊化形式另外请参考Willke 1993, S. 248f.。

  10.关于政治功能的演化请参考Luhmann 1990, S. 167ff. 11.在此意义上自我指涉系统即是自我再制系统,Luhmann不像Maturana与Varela那样严格区分此二者,这也是构成他们争论的重要原因。

  12.系统理论将社会区分社会结构(Gesellschaftsstruktur)与语意形式(Semantik)两个层次。社会结构是指社会分殊化为次系统的形式,次系统彼此关系的形式,次系统与总体系统关系的形式,以及次系统对己关系的形式。社会的语意形式则是指社会可使用形式的总体,语意形式保存了有意义的─事务的、社会的与时间的社会形式(sinnhafte, also sachliche, soziale und zeitliche Formen einer Gesellschaft),请参考Kneer/Nassehi 1993, S. 116ff.。进一步请参考Luhmann, 1980, 1981, 1989 und 1995: Gesellschaftsstruktur und Semantik, 4 Baende, Frankfurt a. M. 13.该书还处理国家形式学,法律形式学与国家任务学的问题,本文限于篇幅只集中处理「监督国家」的理论。

  14.似乎是指一般国家学(Allgemeine Staatslehre)。

  15.这种说法是否一种欧洲中心主义,值得怀疑。因为社会系统理论是以西方社会为对象所展的理论,尤其是「现代社会是功能分殊化的社会」这种观点,是否适用于第三世界国家,值得进一步研究。可参考Marcelo Neves, 1992: Verfassung und Positivitaet des Rechts in der peripheren Moderne, Berlin.,该书以巴西的现代化历程为例,探讨社会系统理论分析边陲国家时所遭遇的困难。

  16.国家形式学的问题请参考Willke 1992, S.85ff.。

  17.此概念及理论系Ulrich Beck所创,主要是指现代社会生产一种特殊的风险,由于其规模之大而无法在由任何型态的保险所保障,例如原子能发电,化学及基因技术的发展所造成的后果,请参考Beck, 1986: Risikogesellschaft. Auf dem Weg in eine andere Moderne, Frankfurt a. M.。

  18. Willke并没有进一步说明,这种相互协商的过程要如何论述式(diskursiv)地达成,但是Habermas认为这样主张时,就会把一个内在于相互同意效力的理想化契机,带入系统理论的描述当中,而瓦解其理论的一惯性。(Habermas 1992, S.419)关于Habermas对系统理论的国家理论所做的批评,请参考Habermas, 1992: Faktizitaet und Geltung, Frankfurt a. M.一书第八章。

  19.关于行动理论与系统理论在社会学上的区别,请参考Luhmann, 1981: Handlungstheorie und Systemtheorie, in: ders. Soziologische Aufklaerung 3, Opladen, S. 50ff.。

  20.关于Willke的调控理论,进一步请参考其最新著作Willke, 1995: Systemtheorie III: Steuerungstheorie, Stuttgart.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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